GF—91—0406
水路货物运单(示范文本)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价、规费的有关规定。
月度运输合同号码: 货物交接清单号码: 编号:
船名: 航次 起运港 到达港 约定装船日期: 年 月 日
托运人 全 称 收货人 全 称 约定运到期限: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费用结算方式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应收费用
发货
符号 货名 件数 包装 价值(元) 托运人确定 承运人确定 运费计算 费 目 费 率 金额(元)
重量
(吨) 体积
(长宽高m3) 重量
(吨) 体积
(m3) 等级 费率
(元/计费吨) 金额
(元) 运费

合 计
大写:
核算员 收款章
合计
特约事项 复核员

装船日期: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运到时间: 月 日 时

船舶签章 收货人签章

年 月 日 托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水路货物运单说明

1.水路货物运单一式六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存查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份(托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托运人;
第三份(承运人解缴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
第四份(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存查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舶→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
第五份(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舶→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
第六份(提货凭证)起运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舶→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到达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2.水路货物运单的抬头均印刷或填写承运人名称。
3.水路货物运单第六份用厚纸印刷,其余五份均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分别为:解缴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联为黑色。
4.危险货物运单第六联用红色纸印刷。
5.规格:长19厘米,宽27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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