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1—1001
北京市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受托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 事务。
第二条 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预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数额、时间、方式: 。
第七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八条 委托事务完成后的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 。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如下: ,支付时间、方式为: 。
第九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
受托人违约责任: 。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 托 人
委托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受 托 人
受托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北京市委托合同北京市委托合同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