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1-0212
单位级别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制 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〇〇二年七月
填写合同须知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使用
本合同文本; 二、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可对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 三、本合同附件填写完毕附于合同后,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四、单位级别编号按北京市勘查涉及管理处统一编号填写,本合
同工程编号和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排; 五、本合同文本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翻印。
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
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见附件一。
1.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见附件二。
第二条 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 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
2.1 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的各 专业,具体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 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问题, 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
2.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 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
第三条 设计收费及支付办法
3.1 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发包 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 的,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三分之一的赶工费,赶工费数 额为 元。
3.2 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表三。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
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
抵做工程设计费。
3.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 应付设计费总额的 30%(不含定金)。
3.4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 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3.5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 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3.6 设计周期超过 12 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 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
3.7 工程设计费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幕墙检测 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生的各种 设计审查费用。
3.8 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详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 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
第四条 双方责任
4.1 发包人责任
4.1.1 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 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发包人对所提 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 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1.2 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
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
4.1.3 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人员配合时,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 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4.1.5 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 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 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 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的工作条 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 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上述费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4.2 设计人责任
4.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 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 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4.2.2 设计人在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 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 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
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第五条 工程设计版权
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 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 软件和专有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 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第六条 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 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 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 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日向设计人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 费用具体金额承诺,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计算。如因上述变更导致重 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 7.3 款执行,结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 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
6.2 由于发包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 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3 发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 时发包人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设计人按 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
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后继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 缓建,发包人在事件发生之日后 15 日内按 7.4 条款向设计人结算设 计费。
6.4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其 金额为发包人向设计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其他相应的 法律责任。
6.5 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时,设计人应从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
计阶段设计费的 作为违约金。
6.6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
充。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外,应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 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赔偿发包人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 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也 可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6.7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设计人不返还定金,且发包人应按设 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 发包人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7.1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起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方为有效。授权委托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生效日
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7.2 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负责将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 备案,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不全时,发包 人应提供齐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办理公证。
7.3 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 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 合同附件。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7.4 因发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 当设计工作进行该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设 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该设计阶段超过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 该设计阶段全部设计费。同时,按本条 7.3 款办理,结束本工程双方 合同关系。
7.5 本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 文件,发包人按 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终止本合同关 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 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规划 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限涉外合同);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
件执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双方承诺的往来电报、电传、传真、 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副本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正 本 份 , 甲 方 执 副 本 份 , 乙 方 执 副 本
份,其中送管理部门 份备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本。
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
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建设文件及设计资料
附表一
序号 |
文件内容 |
文件提交 日 期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设计人应按约定周期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附表二
序号 |
文件内容 |
文件提交 日 期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备注:本工程设计依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开展设计
工作。设计进度依照建设部规定的设计周期,并考虑发包人对该项目 工程的实际要求以及设计人的可能,经双方共同协商约定。
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在双方签订同时若不能确定,则可待设计工作 进行到可确定时,双方另行签订《阶段设计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执行。提交设计文件的份数以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的规定为准, 超出部分另行收费。
设计项目收费表
附表三 1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面积 (㎡) |
层数 |
投资(万 元) |
等级 |
收费基价 (万元) |
调整系数 |
设计收 费金额 |
|||||
专业 | 复杂 | 附加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合 计 | |||||||||||||
备注:1.本合同设计费暂按发包人委托的投资估算确定,设计收费结算以设计人实际完成的设计投资额为基数计算并据此进行结
算。
2.本合同签订时,按估算设计费的 %收取合同定金。本合同定金为 元。
工程项目设计内容、规模、投资及收费表
附表三 2
工程名称: 设计阶段: 总规模: 总投资: | |||||||||
序 号 |
子项名称 |
规模 |
投资 |
设计费 |
其他费用 |
费用合计 |
|||
增加图纸文件
费用 |
|||||||||
各类费用小计 | |||||||||
备注:1.本表凡是估算费用在费用结算时按概算设计费及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2.设计收费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需商定的写入本合同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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