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2——2703
北京市猪肉入市场厂挂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市场主办单位)
乙方:(定点屠宰企业)
为防止不符合卫生、销售标准的猪肉流入市场,保证消费者吃
上放心肉,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在市场内实行猪肉批发场厂挂钩制度,进场验
证,只允许包括乙方在内的定点屠宰企业向市场内摊商提供猪肉。
第二条 甲方保证市场内照明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其他管
理,杜绝欺行霸市,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其供货的猪肉质量、水分含量符合国家
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注水肉、病死猪肉及种猪肉,不得
提供未经国家法定检疫部门检疫的猪肉。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市场内销售的乙方供货的猪肉抽样送检,
如经甲方送检、有关部门抽检,乙方供货的猪肉不符合国家或北京
市的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
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市场内猪肉摊位发现不合格猪肉
且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应责
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
理。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
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
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
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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