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22——05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 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 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 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 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
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 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
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 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
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
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 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 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736-2012)中附录 A《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表 A 中 “室外计算温、湿度”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 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在-7.6℃。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 平均气温在-7.6℃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 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 费用部分。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 费用部分。
(6)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 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 天的,按一天计。
(7)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 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
(8) :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 采暖地点: 。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 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 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
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 楼栋。
□ 其他: 。
第二条 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因天气等情况延长或者缩短采暖期的按照北京市相关文 件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本市采暖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北京 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 约定供暖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
第三条 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
1.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 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 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 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 制定热能供应方案。热能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建筑物所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 应对气候变化的热量调整等。热能供应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 24 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 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3.甲方(含甲方负责管理的采暖用户)按热能供应方案,自 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
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合同签订时,基本热价为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
计量热价为 元/千瓦时(或 元/吉焦)。 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
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 定采暖期时间的缴费标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
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
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 121 天计。 计量热价为 元/吉焦。
2.缴费期限
每年 月 日至 10 月 31 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期(当
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乙方。
计量热费的缴纳时间为: ,计量热费的 逾期违约金计收时间为: 。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缴纳:
□ 直接向乙方缴纳。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4.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 面确认。
5.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不能正常计量时,甲方按热 计量装置损坏前一个查表周期的日平均用热量计缴热计量装置 损坏期间的采暖费。
6.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按《仲裁检 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解决。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 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 付,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 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
。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 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 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
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 任,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对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其他约定:
。
第六条 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
热计量装置首次检定和安装后,其运行、周期检定、维护、 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热能供应方案供 热,并对乙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采暖期内,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 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 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乙方的供热调度指令, 做好节能工作。
采暖期内,甲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 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3.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 要求收费单位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 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 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4.应当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
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及时更新、改造。
5.负责管护责任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应急处置。按本市供 热管理、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 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 24 小时应急 备勤。在应急处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6.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 装置、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换热设备。
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当 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7.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在管护责任区域内公告充水、试压、 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在乙方进行巡检、维修、排气、室温 抽测、查表、收费以及对乙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维 修、更新改造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8.乙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 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要求,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9.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 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热能供应方案要求,向甲 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供热参 数符合双方的约定。
2.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
范围用热行为。
3.应当对甲方的供热采暖设施运行进行指导。发现甲方的供 热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甲方存在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 运行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伪造运行记录、自行改变房屋结构 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 约定的情况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或整改。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并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 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 20 日,应当与甲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 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甲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 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17)等供热服务标准、 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 24 小 时 值 守 , 非 采 暖 期 期 间 安 排 人 员 接 听 电 话 , 电 话 号 码
为: 。电话号码更换应及时公示告知甲方。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留至
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 1 小时内回复甲方; 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 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消除影响。
8.应甲方要求,协助、配合供热采暖设施抢险、抢修作业。
9.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
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经乙方书 面催交【 】日仍未支付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 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
2.甲方擅自拆改供热采暖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 采暖、增加采暖面积或采暖设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 担的设施管护义务、取用供热系统用水、增加换热设备、拒绝乙 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 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经乙方制止逾期仍未改正 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造成自身、其他用热 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3.因甲方私自拆改热计量装置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 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甲方已足额缴纳采暖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 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甲方缴纳的基本费用,并支付等额 违约金。
退费额=日平均基本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基本热费=采暖费基本费用总额/本采暖期法定供暖
天数(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
2.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 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供热质量未达到热能供应方案要求的,
。
4.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 应证明:
①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后,影响供热 设施运行。
③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 6 小时,且已 提前公告,整个采暖期累计不超过 3 次。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房屋租赁关系变更时,甲方应当 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时,乙方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用热量参数、双方 法人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供热采暖情况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 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 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 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供热协 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 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备案登记号: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应急联系人: 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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