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3—2405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合同编号:
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名 称许 可 证 编 号姓 名导游证号手 机
旅游者( )人旅行社导游员
成行团号出发时间出发地点返回地点
景点是否含购物含购物景点名称
线路及景点
使用形式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标 准
交通安排
合车游( )包车游( ) 空调( )、无空调( )面包车( )中巴( )大巴( )
早 餐午 餐晚 餐
地点




餐饮安排
标准荤素汤( 人/ 桌) 荤素汤( 人/ 桌)
成人人× 元/ 人+ 儿童人× 元/ 人= 元。
含:景点第一道门票、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不含: 。
支付时间
旅游费用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 银行账号
特别提示1. 行程线路须注明道路名称、途经地等信息;2. 行程景点须注明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最短停留时间;3.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如果景点本身包含购物, 需
向旅游者明示;4. 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5. 旅游者可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6.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争议解决
方 式
1. 协商。旅行社客服电话;2. 投诉。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协商或投诉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约定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 旅游者名单表;2. 旅游行程单。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旅行社签章:
住所: 电话: 传真: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营业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地点:
2
合同责任
第一条 旅行社
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
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
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含 12 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
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
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
3.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
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
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承担弃
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因此给
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
用。
6. 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
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
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旅
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
行付费项目价款。
8. 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
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 ÷ 总游览时间 ×
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
9. 旅行社出现其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旅游者
1. 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
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 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含 12 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
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
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 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
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
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 12 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 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
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5. 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
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
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
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2.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
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
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
使用说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时使用。
2. 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解除合同的方式、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范文本有
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3.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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