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示范文 本

 

 

(2020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燃气行业会

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本市居民用户和供气企业之间

签订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时参照使用。

2.本示范文本签订前请仔细阅读, 签订合同的条款应当 力求具体、确定。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 协商约定的具 体内容应当完整填写在划线处。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 约定的,应当将划线划去。“□”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

“ √”方式选定。

3.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燃气行 业协会共同制定。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 本版本延续使

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2020版 )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申请与供气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且符合供气条件的, 甲方应当受理, 并为乙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乙方用气场所  具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规定的用气

条件的, 甲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供气。

用气地址:                                         

第二条  供气方式与供气种类

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与供气压力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与燃气费支付

1.甲方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管道燃气价格 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的, 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

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用量的,应当按付费账单提 示的日期抄表,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双方以燃气计量

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甲方未能抄见燃气计量表读数的, 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 气用量的记录估算用量。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 甲

方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3.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表的, 应当按甲方公示的预

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4. 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 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乙方接到账单后, 应当按账单提示期

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

第五条  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

1.甲方应当为乙方安装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

表。

对双方结算使用的燃气计量表,甲方应当确保其计量准 确。燃气计量表非人为原因产生计量失准的, 甲方应当及时 予以免费更换, 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智能表液晶屏无法显示 计量读数的按以下原则结算: 有机械读数的以机械读数进行

结算,无机械读数的,以智能表存储的数据进行结算。

2.甲方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配合。

3.甲乙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的, 都可 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 检定费用由 甲方承担;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 检定期间, 乙方仍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 再行退补燃气费。 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的非人为原因造成燃 气计量表计量失准的, 按照《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

方法》(DB31/T 1149—2019)退补燃气费用。

4.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 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 等) , 由甲方负责维护和更新, 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乙方不

得擅自拆装和对甲方明管敷设的燃气进户管道进行包封。

5.甲方每两年对乙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 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

用气的技术指导。

6.甲方实施安全检查前, 应当事先告知乙方安全检查的 日期, 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甲方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

示有关证件,乙方应当配合。

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签字确认。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甲方应

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因燃气设

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 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

 

低燃气压力的,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

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 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并采取不 间断的抢修措施, 直至恢复正常供气。甲方应当在恢复正常

供气前通知乙方。

2. 甲方应当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受理

及报修投诉电话, 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3. 甲方应当 24 小时接受乙方报修,接到报修后, 应当

按照承诺的时限派人到现场处臵, 乙方应当配合燃气维修。

4. 乙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型燃气器具。乙方 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

保证所使用的燃气器具符合安全要求。

5.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者暂停用

气、终止用气等需要的, 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

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采取不当手段使用燃气的或者不配合燃气计量表 到期更换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或者有其它影响供气安全等 行为的, 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改正的, 甲方可 以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

失。

3. 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乙方逾期不支付的, 甲方

 

应当向乙方发出支付燃气费的催缴通知,并有权自逾期之日

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乙方自甲方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

不支付燃气费的, 甲方可以中止供气。

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 甲方应当及时恢复供

气。

4.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      方式: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乙方申请终止用气的或者乙方申请改变用气性质的,

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

议。 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的,按调

 

整后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邮    编:

服务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账单地址:

邮    编: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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